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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翻译

 

专利翻译北京三玛新诺翻译有限公司
 
北京三玛新诺翻译有限公司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专利代理人协会等知识产权申请代理机构指定的长期合作的正规专业专利翻译公司。在具有完善的客户服务系统和优质的信誉支持下,我们已成为国际500强跨国企业、中国政府部门、及国内知名品牌企业的长期合作语言服务提供商。经过多年的努力和成长我们现已通过中国信誉企业认证体系。
 
北京三玛新诺翻译公司拥有全国各领域和各语种的专业专利翻译人才2000多人,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翻译文字量达到了数千万字。公司本着精准性、及时性和专业性为标准为广大专利翻译的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同时我们还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服务体系,专人负责客户跟踪服务,解除客户在翻译完成后如遇有需要修改的后顾之忧。
 
本公司针对专利翻译涉及的领域有:机械电子、生物医药、IT通讯、汽车电气、航空航天、新能源、石油、化工纺织、中医药等。本公司专利翻译所涉及的语种有: 英语、日语、韩语、法语、德语、俄语、葡萄牙语、西班牙语、等30多种语言的专利翻译。
 
 
以下是有关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和摘要的翻译要点:
 
翻译专利和申请文件最怕遇到的问题是:专业不熟悉,时间又不够用。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安排翻译顺序和节奏就显得十分必要。有时译者在接到长稿件后非常着急,一上来就从第一页开始译:如果接到短稿件,又容易放在一边,等到最后几天才开始动手翻译,结果发现稿子虽短,却文艰字涩,又开始着急,最后只好敷衍了事。
      一般来说,在接到一篇稿件后,译者先要通读全文:了解文件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判断自己对专业的熟悉程度;根据文件自述多少、语言重复程度、内容理解难易等安排翻译节奏,即一天的翻译工作大致可分几个时间段,每段时间可译多少字。在动手翻译时,从内容最具体、最直观的部分开始。这样,翻译的过程不仅是一步步的工作,也是个学习过程。译过具体的部分以后,再着手翻译较为抽象的部分。由于头脑中已有了一些相关内容的基本概念,翻译难度就会降低很多,信心也会随着增强。下面就越过说明书的前几个部分,先从附图说明开始,具体介绍专利申请文件中各个部分的翻译。
 
一、附图说明
      为什么在说明书各个部分中最先介绍附图翻译呢?一是附图词汇不复杂,而是可以参考图,三是句子短。正是有了这些特点,所以建议先从附图译起。
 
二、具体实施方式
      在翻译具体实施方式的时候,清楚、准确地用汉语表达时非常重要的。前面我们已经介绍过,说明书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要解释权利要求。“解释”就是要用一种更浅显的语言、更直接的方式说明被解释对象。
      具体实施的作用也是如此,它采用的是一种比权利要求书更接近技术人员的表述方式的形式来描述技术方案,在翻译中部分内容是就一定要注意这个特点。译文的表述不可含糊不清、模棱两可,使它在关键时刻无法起到解释作用。
      翻译这部分时如有附图,一定要对照附图进行翻译。人们常说,图是工程师的语言,对有工科背景的译者来说,翻译时对照附图,确实有助于更好的理解发明内容。在翻译遇到困难时,附图的作用就更大了,它能帮助译者正确理解说明书的文字内容。有时某些文字本身表述不清或一词多义,参考附图能够帮助作出正确的选择;有时如果单纯理解文字有困难的话,附图是非常有效的工具,能帮助译者了解原文的意思,不必死扣英语语法。其实我们在讲汉语的时候也一样,如果你看懂了一样东西,就有可能把它描述清楚;否则是无法说清楚的。有些译者从事一段专利文献翻译的工作后,觉得有了些经验,就不对照附图进行翻译,以此证明自己的翻译水平高。这是不负责任的态度和不好的习惯,不足为训。
      实施例是专业说明书的基础,如果实施例翻译得不准确,很难想象权利要求能够翻译准确,即使侥幸译对了权利要求,但可能会弄个“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结果。
      我把对这部分的翻译分成四个步骤进行:首先一定要先读懂原文内容;然后对照附图确认自己的理解是否正确;接着译出汉语;最后核对一问是否唯一地表达出原文内容,不会有其他解释。如果从刚开始接触专利文献时就培养这样的习惯,将来工作熟练以后,前三个步骤几乎可以同时进行,而第四步则需要译者有灵活的思维和案例的积累。
 
三、发明名称
 
 
发明名称只有一句话,约有25 ~40个字,但要译好也不容易。
(一)   名称中的标点
英文的发明名称中常带有标点,特别是常有逗号。汉语的发明名称中能否也有
标点呢?《审查指南》中没有明确指出,我们在网上搜索一下就可以发现,在比较正式的文章题目中,有标点的不多,如果有的话,主要是书名号、引号、冒号、破折号,有用顿号或逗号的,但非常少。
      译者在翻译时,如果原文的发明名称中有标点,译成汉语是又没找到其他更好的表达方式,不妨在汉语的发明名称中保留原文的标点。
(二)   名称中的插入语
在英文专利文献的发明名称中使用插入语并不少见。“把一个句子的结构打断,插一
句话进去,从前也有这种句法,但不太常用。近来这种句法多起来,是受了外国语法的影响。”我们在发明名称中常见的插入语有“in particular” 、“specially for”、 “for example” 或“such as”等,主要是“例如”和“尤其是”这两种,表示举例和补充说明。
       一般来说,插入语可以位于句首、句中、句末。如果把插入语放在句首、句中、句末,通常用逗号将他与主句分开;如果插入语位于句中,除了可用逗号外,还可用破折号或括号将它与主句分开。例如,Clutch, in particular for motor vehicle ,with pneumatic control”,可译为“特别适用于汽车的带有气动控制的离合器”或“带有气动控制的(特别适用于汽车的)离合器”等形式。无论插入语以何种形式译出,都应当保证译文准确、没有歧义。
(三)   名称中的“a/an”
名称中的“a/an”是否一定要以“一个”或“一种”等方式译出呢?在化学领域的专利文献翻译中,目前一般倾向于不将“a/an”译出。同样在机械和电学等领域的专利申请的发明名称中既有复数形式,如“Gas turbine engine”,也有单数形式,如“A device for purifying the exhaust gas of an 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 ”.一方面从“简明”的要求来说,不必将“a/an”译出“一种”等具体的文字,另一方面从实际的保护内容上来看,即使是写“a/an”的发明,如果权利要求书中包括了多个技术解决方案,译出“一种”也未必准确。
(四)   名称中技术方案的类型
虽然审查指南规定权利要求的种类分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两种,除了
名词本身表示产品外,名称中的means、apparatus、mechanisms、device、assembly 、configuration、profile等也可用来表示产品,而method、process等则用于表示方法。但有时申请人所给的发明名称并没有反映出技术方案对类型,例如仅从“Supporting for tubular members”字面上无法判断其要求保护的是“管件固定装置”还是“管件的固定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翻译者完全按照原文译为“管件的固定”,那么代理人就应根据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对发明名称进行适当补充,不宜简单地以“管件的固定”作为发明名称,提交专利申请文件。例如,一份专利申请的名称为“Constraining user movement in virtual environment ”,发明名称应译为“让使用者在虚拟环境中运动的方法”;如果权利要求中要求保护的是“An apparatus for constraining a user’s movement in a virtual environment”,发明名称应译为“让使用者在虚拟的环境中运动的装置”;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是“A computer-readable medium for constraining a user’s movement in a virtual environment”, 发明名称应译为“让使用者在虚拟环境中运动的计算机可读介质”; 如果在一份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了这三种类型的权利要求,发明名称则应为“让使用者在虚拟环境中运动的方法、装置及计算机可读介质”。
 
 
四、技术领域
这部分常常只是一句话,“The present invention relates generally toand specifically to”,一般译为,“本发明涉及……,特别是……”等形式。
它的内容虽然简单,但翻译时也要注意汉语的逻辑关系。
 
五、背景技术
在专利说明书中,背景技术部分通常会引用文献,如书籍、专利文献等,并结合这些内容具体描述现有的技术方案。
作者认为在翻译时引用文献的来源要用汉语译出,以方便读者查找。如果引用的是专利文献,要写明是美国专利,还是美国专利申请公开;是日本专利,还是日本使用新型专利等。如果引用的是文章,要标明文章的名称,作者,出版商等,以便读者检索,至于具体的文章名称、作者姓名和出版公司名称则不必译出。
 
(五)   日本专利文献
日本的专利制度与中国有所不同,他对发明(Patent)、实用新型(Utility Model)和外
观设计(Design)用不同的法律分别给予保护。日本1885年正式建立专利制度;1888年确立审查制;1921年将原来的先发明制改为先申请制,此时实质审查时的对比文件仅限于日本国内,并采取审查公告和异议申诉制度;1959年将实质审查时的对比文件的范围扩大到世界范围;从1971年起,日本开始实施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从1995年起。发明专利取消公告制和授权前异议程序。
       日本的第一部使用新型法制定于1905年,尽管日本对使用新型已注册证书的形式给予保护,但采用的审批程序与发明专利相同,直到1994年,日本才将实用新型的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改为注册登记制。
 
(六)   PCT专利文献
PCT是一个非开放性的国际公约,只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它的宗旨是简化
国际间专利申请手续和程序,包括两个阶段:国际阶段和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在PCT的国际阶段,只进行PCT的国际专利和申请、探索和初步审查,而是否授予专利权,只有在这份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后,由申请提交时的指定国依各国本国法律来决定。因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只对PCT国际申请进行国际公布(International Application Published under the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国际公布的编号形式为;WO+年代/文献号+文献类型代码 。文献类型代码只有三种:A1:表示附有检索报告;A2:表示没有检索报告;A3:表示单独出版的检索报告。这类文献通常可译为如“PCT国际公布WO02/081287 A1号”的形式。
 
(七)   EPO专利文献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成立的欧洲专利局,负责欧洲专利申请的审查、批准及欧洲专利
授权公告后异议的审理以及文献出版的工作。欧洲专利说明书的类型有两种:欧洲专利申请(European Patent Application),识别代码为A1至A4;欧洲专利说明书(European Patent Specification),识别代码为B1和B2。其中:A1表示附有检索报告,A2表示未附有检索报告,A3表示单独出版的检索报告,A4为对PCT国际申请检索报告所作的补充检索报告;B1表示授予专利权的说明书,B2表示经异议修改后的说明书。这类文献可译为如“欧洲专利申请公开EP1533873A1的形式。
 
(八)   一般性描述
如果译者对申请文件所描述的方案缺乏了解,背景技术中一般性描述大部分就不太
好译。这部分内容技术性不是很强,用词和表述方式可能更接近一般的英语科技新闻。先要读懂它,再按照中国人能理解的逻辑和方式表达出来,这对译者的英语理解能力和汉语表达能力是个考验。就算我们无法把专利文献医德字字珠玑但起码不能让人不知所云。
 
六、发明内容
英文的发明内容通常包括两部分:目的和方案。我们先介绍目的的翻译,在简单介绍技术方案的翻译。
(一)发明目的
 发明目的通常与权利要求有一定的对应关系,在一份专利申请中常有多个发明目
的。
      如果原作者把目的按顺序编了号,就比较好译,译者只要按顺序同样译为“第一个目的”“第二个目的”等就可以了。但在英文的专利文献中,这种情况较少。
      而在另外两组举例中,第一个目的还比较好译,但第二个、第三个目的是用“另一个”、“又”、“还”或是“再”,还是也用“第二个目的”、“第三个目的”等排出顺序。
      如果原文中发明目的并没有按顺序排出,建议译者也不要擅自排序。因为在专利的申请或审查等阶段,都有可能涉及发明目的的修改,如果需要增加或删除某个发明目的,那么这种编号的方式会带来额外的工作。
      如果用副词表示,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在汉语里这些副词的含义,以便确定它们的先后顺序。
      发明目的通常包括:提高产量、质量、精度或效率,节省能耗、原材料或工序、简化加工、操作、控制或使用程序,治理环境污染等。英语在表达这方面的内容时用词比较简洁,译者要更多地注意译文流畅。
      虽然在37CFR 1.73中并未要求在发明申请文件中的“Summary of the invention”中写出发明效果,但在申请文件中,有时发明的效果和目的很难区分,发明要达到的目的通常就是他的效果,这两部分翻译有很多相似之处。
 (二)技术方案
       发明内容中关于技术方案的描述,在内容和语言上都与权利要求非常相似,很多情况下几乎就是权力要求得拷贝,只是去掉了零件标号。建议译者可在译完权利要求后再翻译说明书中发明内容的部分。这样至少有两个好处:一是英文的权利要求通常是分段写的,所以虽是一句很长的话,但理解起来要比不分段的容易些,先译出权利要求,对发明内容的翻译会有大帮助;二是如果先译权利要求再译发明内容中的技术方案,就相当于权利要求的译文又进行一次校对。
 
八、常用套话
     在说明书的各个部分中常有这样一些的句式,它们只要出现,形式或内容都大致相同,姑且称这些句式为套话。
     这些话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用于过渡说明书中两个不同部分的,如发明内容与附图说明、附图说明与实施例之间的过渡;另一类则通常是在说明书实施例的开始及结尾处,对某些内容所作的解释,这些往往与一些美国的判例有关。在翻译专利文献中这类语句时,一方面要理解原文的意思,另一方面则要参考前面提到的有关中国专利文献的规定,确定哪些是必须认真翻译的,哪些是不必花时间雕章琢句的。
 
九、说明书摘要
在译完对技术方案的说明和权利要求后,摘要的翻译比较容易了。况且摘要的作用仅是使专利局和公共能够很快了解发明的内容,并不具有法律上的限定作用,所用语言更接近技术方案的说明,而不是权利要求。比如“a”、“the”等在权利要求中有严格的词,在这里可译的灵活些,只要通顺即可。
 
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文件的核心,也是翻译中最困难和最重要的部分,译者在翻译是如履薄冰,难就难在对原文的理解和汉语表达两方面。
      权力要求书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它所用的语言要比说明书中的更加概括,难以理解。而且各项权利要求通常有一句话构成,都是I claim 的直接宾语,句子较长,虽然有时为便于理解,起草者会将一项权利要求分段撰写,以帮助人们理解技术内容,但是不分段的情况并不少见,这无疑增加了对英文原稿的理解难度。
      汉语表达从句的功能比较弱,而专利局的审查指南又明确规定一项权力要求只能有一个句号,所以如何将英文的权利要求内容译为准确的汉语,并符合汉语的阅读习惯,是一项非常困难的工作。
 
一、美国权利要求的结构
根据美国专利法的规定,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主要分为四类:“process”,“machine
“(article of) manufacture”和“composition of matter”。而在中国发明主题之分为两类:按照性质划分,权利要求有两种基本类型,即物的权利要求和活动的权利要求,或者简单地称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第一种基本类型的权利要求包括人类技术生产的物(产品、设备);第二种基本类型的权利要求包括有时间过程要素的活动(方法、用途)。属于物的权利要求有物品、物质、材料、工具、装置、设备等权利要求;属于活动的权利要求有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等权利要求。两类权利要求在划分上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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